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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本國籍配偶對於其外籍配偶在臺灣居留簽證未能獲准,是否得提起訴訟?應提起何種訴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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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第三人訴訟權能」與「保護規範理論」(釋字第469號)。接著帶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見解,說明否准外籍配偶簽證實質影響本國籍配偶之婚姻家庭權,最後依訴求目的(請求核發簽證)定性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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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遭拒,本國籍配偶是否具備訴訟權能(保護規範理論)?若有,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見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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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配偶簽證訴訟權
💡 本國配偶基於婚姻家庭權之保障,就外配簽證遭拒具訴訟權能。

🔗 本國配偶提起簽證訴訟救濟流程

  1. 1 行政處分 — 主管機關駁回外籍配偶居留簽證申請之處分。
  2. 2 權利受損 — 依保護規範理論,處分實質侵害本國配偶婚姻家庭權。
  3. 3 訴願先行 — 本國配偶作為利害關係人,應先提起訴願。
  4. 4 課義務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拒絕申請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司法院釋字第469號對於第三人權利受損之判斷標準。
🧠 記憶技巧:訴訟權能看『大三』(108大3裁定)、救濟程序『課義務』、理論依據『四六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處分相對人僅為外籍配偶,進而判斷本國配偶不具備當事人適格。
保護規範理論 利害關係人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婚姻家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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