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3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四 題
本國籍配偶對於其外籍配偶在臺灣居留簽證未能獲准,是否得提起訴訟?應提起何種訴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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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第三人訴訟權能」與「保護規範理論」(釋字第469號)。首先探討本國籍配偶是否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結合婚姻家庭權保障),確立其原告適格;接著依據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訴求目的,判斷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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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國籍配偶對於外籍配偶遭否准居留簽證之處分,是否具備「訴訟權能」(原告適格)?若具備,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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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居留簽證救濟
💡 本國籍配偶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救濟。
🔗 配偶簽證拒絕救濟邏輯鏈
- 1 權限判定 — 依保護規範理論(釋469)確認配偶具利害關係。
- 2 權利連結 — 連結憲法保障之婚姻與家庭權(釋712)。
- 3 訴願先行 — 依訴願法第18條經訴願程序後起訴。
- 4 訴訟選擇 — 依行訴法§5 II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求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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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訴訟法上「第三人訴訟」的撤銷與課予義務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