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四、本國籍配偶對於其外籍配偶在臺灣居留簽證未能獲准,是否得提起訴訟?應提起何種訴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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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第三人訴訟權能」的判斷(保護規範理論)以及「訴訟類型」的選擇。考生應立即聯想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運用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論述本國籍配偶基於憲法婚姻與家庭權的保障,具有法律上利益;接著依據行政機關「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性質,導出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的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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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國籍配偶對於外籍配偶居留簽證申請遭駁回,是否具備第三人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若可,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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