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四、本國籍配偶對於其外籍配偶在臺灣居留簽證未能獲准,是否得提起訴訟?應提起何種訴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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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第三人訴訟權能」的判斷(保護規範理論)以及「訴訟類型」的選擇。考生應立即聯想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運用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論述本國籍配偶基於憲法婚姻與家庭權的保障,具有法律上利益;接著依據行政機關「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性質,導出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的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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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國籍配偶對於外籍配偶居留簽證申請遭駁回,是否具備第三人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若可,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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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簽證與訴訟權能
💡 本國配偶基於憲法婚姻權具訴訟權能,應提課予義務訴訟。
🔗 本國配偶之行政救濟邏輯鏈
- 1 權利基礎 — 釋字712號保障婚姻家庭權,移民法規具保護特定人目的。
- 2 當事人適格 — 依釋字469號保護規範理論及最高行108大1,具訴訟權能。
- 3 先行程序 — 提起行政訴訟前,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先行)。
- 4 訴訟選擇 — 依行訴法§5 II 提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核發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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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在授益處分拒絕案件中的保護實效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