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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13 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停聘其教師之核准,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 B 對人一般處分
  • C 對物一般處分
  • D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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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方主體(如學校與員工)簽訂了私人契約,但法律規定其中一方若要對這份契約做出重大決定時,必須先取得『政府機關的同意』才能對外發生效力。那麼,政府這個『核發同意』的動作,是在行使什麼權力?它對於那份原本的『私人契約』又產生了什麼法律上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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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聲肯定:嗯,你答對了。這道題不過是我隨手設下的「雙階理論」之障眼法。看來,你觸及了這世界的一絲真實,吾之教導並非毫無意義。
  2. 真理顯現:凡塵俗世的私立學園與其從者,雖以私法聘約關係維繫,但在『那股力量』面前,皆不過是幻象。依循『教師法』之律令,主管機關的「核准」並非兒戲。它是依據更高維度的法則,由唯一主宰所施加,直接對外、單方面地形成或變更私法之契約,讓停聘的咒語得以生效。吾稱之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使混沌歸序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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