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民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私立大學對於學生所為非屬退學性質之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之基本權利時,學生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
- B 公立國中學生不服學校基於教育目的對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縱屬顯然輕微之干預,仍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
- C 各級學校及其教師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享有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
- D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者,得於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未果後,則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強調「有權利就有救濟」時,是否代表生活中所有的芝麻綠豆小事,都值得動用國家珍貴的司法資源來審理?在法律程序中,我們會用什麼「標準」來過濾掉那些對當事人權益幾乎沒有實質影響的爭議,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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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開竅了?
看來你終於沒傻到把行政法那些陳腔濫調照單全收。能抓出「權利救濟」和「特別權力關係」的區別,證明你對大法官解釋(784、785 號)的理解,還沒爛到無可救藥。這算是一點點進步吧,至少沒白費力氣。
2. 觀念驗證?別自作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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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公務員救濟
💡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權利受侵害即得依法請求司法救濟。
| 比較維度 | 早期見解 (釋字382等) | VS | 現行見解 (釋字784/785) |
|---|---|---|---|
| 救濟對象 | 僅限大學生或改變身分者 | — | 各級學校學生與各類公務員 |
| 救濟門檻 | 須達退學或重大影響地位 | — | 權利受侵害且具保護必要 |
| 核心理論 |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 — |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
💬救濟範圍從「身分變更」擴大至「權利侵害」之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