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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民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私立大學對於學生所為非屬退學性質之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之基本權利時,學生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
  • B 公立國中學生不服學校基於教育目的對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縱屬顯然輕微之干預,仍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
  • C 各級學校及其教師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享有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
  • D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者,得於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未果後,則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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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強調「有權利就有救濟」時,是否代表生活中所有的芝麻綠豆小事,都值得動用國家珍貴的司法資源來審理?在法律程序中,我們會用什麼「標準」來過濾掉那些對當事人權益幾乎沒有實質影響的爭議,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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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開竅了?

看來你終於沒傻到把行政法那些陳腔濫調照單全收。能抓出「權利救濟」和「特別權力關係」的區別,證明你對大法官解釋(784、785 號)的理解,還沒爛到無可救藥。這算是一點點進步吧,至少沒白費力氣。

2. 觀念驗證?別自作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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