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之管轄,必須依法規,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 B 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無論受理該事件之先後次序,皆應尊重機關間之協議,以決定管轄權歸屬
- C 職務協助未變更或移轉事件之管轄權
- D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彼此間管轄權之變動,稱之為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案件有多個機關都能處理,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讓民眾能儘速獲得結果,法律會傾向讓『已經開始動手處理』的機關繼續完成,還是允許機關在程序中途隨意透過開會協議來更換負責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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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觀念解析:管轄競合的處理順序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棒!對於管轄權的處理,我們可以用更生活化的角度來理解這條法規。 關於數個機關同時擁有管轄權的情況,法律為了避免效率低落與權責不清,特別在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建立了明確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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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管轄權
💡 管轄權由法規訂定,具法定與強制性,不因協議而移轉。
| 比較維度 | 權限移轉 (委託/委任) | VS | 職務協助 |
|---|---|---|---|
| 管轄權變更 | 發生管轄權移轉 | — | 不發生管轄權移轉 |
| 法律名義 | 以受託機關名義行之 | — | 仍以原管轄機關名義 |
| 法規依據 | 須有明確法規授權 | —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通則 |
| 責任歸屬 | 受託機關負主要責任 | — | 請求機關負最後責任 |
💬權限移轉會導致法律主體地位變動,而職務協助僅是單純的行政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