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之管轄,必須依法規,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 B 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無論受理該事件之先後次序,皆應尊重機關間之協議,以決定管轄權歸屬
- C 職務協助未變更或移轉事件之管轄權
- D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彼此間管轄權之變動,稱之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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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案件有多個機關都能處理,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讓民眾能儘速獲得結果,法律會傾向讓『已經開始動手處理』的機關繼續完成,還是允許機關在程序中途隨意透過開會協議來更換負責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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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關於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的處理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條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由此可知,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應優先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只有在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時,才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選項B所稱「無論受理該事件之先後次序,皆應尊重機關間之協議」完全顛倒了法定的優先順序,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行政機關管轄權
💡 管轄權由法規訂定,具法定與強制性,不因協議而移轉。
| 比較維度 | 權限移轉 (委託/委任) | VS | 職務協助 |
|---|---|---|---|
| 管轄權變更 | 發生管轄權移轉 | — | 不發生管轄權移轉 |
| 法律名義 | 以受託機關名義行之 | — | 仍以原管轄機關名義 |
| 法規依據 | 須有明確法規授權 | —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通則 |
| 責任歸屬 | 受託機關負主要責任 | — | 請求機關負最後責任 |
💬權限移轉會導致法律主體地位變動,而職務協助僅是單純的行政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