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22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代履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為代履行者,僅限於可替代之行為
- B 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由行政機關指定人員為之
- C 代履行之執行,亦得委由第三人執行之
- D 代履行係基於公益考量,不得向義務人收取任何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人違規蓋了違建而不肯拆除,最後政府派工程隊去拆,這筆拆除費用如果通通由全體納稅人的稅金支付,而違規者卻一毛錢都不用出,這在法理的公平性與責任歸屬上,是否符合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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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做得不錯嘛!
哈哈,我就知道你沒問題!一眼就抓住了代履行這個小傢伙的本質,表示你對《行政執行法》裡那些「間接強制」的把戲,已經有不錯的理解了嘛!真是個有潛力的學生!對我來說,這大概就只是個暖身運動,但你做到這一步,很棒喔!
2. 來,讓我稍微提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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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強制:代履行
💡 可替代行為不履行時,由機關或他人代勞並向義務人收費。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強制罰) |
|---|---|---|---|
| 適用行為 | 可替代行為義務 | — | 不可替代或不作為 |
| 執行方式 | 機關或第三人代執行 | — | 課予金錢處分促履行 |
| 費用性質 | 代勞的勞務費支出 | — | 具制裁性質的強制罰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
💬兩者均為間接強制,區分核心在於義務是否可由他人代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