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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國家賠償之契約
  • B 國立大學購買資訊設備之契約
  • C 教育部公費留學契約
  • D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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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當我們在判斷政府機關簽訂的契約是『公法』還是『私法』性質時,你會從契約的『當事人地位』還是『契約內容的約定事項』來判斷呢?想像一下,如果政府機關只是像一般老百姓一樣去市面上『買日常用品或設備』,這種行為有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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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差強人意。

同學,嗯,至少你答對了。看來你對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間那條「顯而易見」的界線,勉強有些概念。這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之認定
💡 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是否涉及公法義務。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契約性質 公法關係(執行職務) 私法關係(國庫行政)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民法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典型範例 公費留學、國賠協議 購買文具、租賃辦公室
💬判斷標準採「契約標的理論」,視契約內容是否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
🧠 記憶技巧:公權力行使公法約,物資採購私法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契約的一方是行政機關,該契約就一定是行政契約,忽略了行政機關亦能以私法行為進行國庫行政。
國庫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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