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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國家賠償之契約
  • B 國立大學購買資訊設備之契約
  • C 教育部公費留學契約
  • D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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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當我們在判斷政府機關簽訂的契約是『公法』還是『私法』性質時,你會從契約的『當事人地位』還是『契約內容的約定事項』來判斷呢?想像一下,如果政府機關只是像一般老百姓一樣去市面上『買日常用品或設備』,這種行為有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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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差強人意。

同學,嗯,至少你答對了。看來你對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間那條「顯而易見」的界線,勉強有些概念。這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辨析
💡 區分行為性質是基於公法法律關係(行政契約)或私法商業行為(國庫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公法) VS 私法契約 (私法)
法律關係 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 設定私法上債權債務
行為目的 執行特定高權任務 滿足機關庶務需求
常見實例 國賠協議、公費生契約 辦公器材採購、修繕
爭議救濟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區分的關鍵在於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公法契約看公益與權限,私法契約看採購與庶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的所有行為皆為公法行為。需判斷該行為是為了執行公權力任務(公法),還是僅為滿足行政庶務所需的物資交換(私法)。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雙階理論 國庫行為(私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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