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國家賠償之契約
- B 國立大學購買資訊設備之契約
- C 教育部公費留學契約
- D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同學,當我們在判斷政府機關簽訂的契約是『公法』還是『私法』性質時,你會從契約的『當事人地位』還是『契約內容的約定事項』來判斷呢?想像一下,如果政府機關只是像一般老百姓一樣去市面上『買日常用品或設備』,這種行為有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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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差強人意。
同學,嗯,至少你答對了。看來你對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間那條「顯而易見」的界線,勉強有些概念。這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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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辨析
💡 區分行為性質是基於公法法律關係(行政契約)或私法商業行為(國庫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公法) | VS | 私法契約 (私法) |
|---|---|---|---|
| 法律關係 | 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 | — | 設定私法上債權債務 |
| 行為目的 | 執行特定高權任務 | — | 滿足機關庶務需求 |
| 常見實例 | 國賠協議、公費生契約 | — | 辦公器材採購、修繕 |
| 爭議救濟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區分的關鍵在於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上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