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明文禁止行政處分轉換之情形?
- A 違法行政處分,依同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 B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有利者
- C 轉換後更符合行政目的之達成者
- D 由裁量處分轉換為另一裁量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處分的「轉換」,本質上是為了將一個「原本有瑕疵應被處理掉」的行為,修正為一個正確的行為。但如果法律在另一個條文中,基於更高的價值(如社會安定或公益),已經明確規定這個行為「絕對不可以被撤銷或變動」時,你認為行政機關還能對它進行所謂的「修正轉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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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轉換(Convers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s)」的法規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能夠在相近的選項中辨識出法律明確規定的消極要件。
行政處分轉換的法律限制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法律之所以容許將一個「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另一個處分,是為了達成行政目的並兼顧法安定性;但為了保障處分相對人的權益,第116條第1項但書明文列出了三種禁止轉換的情形。其中,第1項第1款即規定:若該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例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而不得撤銷時,行政機關就不能對其進行轉換。這項規定的邏輯在於,既然該違法處分已因保護信賴利益而被法律強制保留,其效力即應維持現狀,而不容許透過轉換程序來變動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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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轉換
💡 違法行政處分在不違反特定禁止規定下,得轉換為另一合法處分。
| 比較維度 | 處分之轉換 (Art. 116) | VS | 處分之補正 (Art. 114) |
|---|---|---|---|
| 瑕疵類型 | 實體違法(內容) | — | 程序或方式瑕疵 |
| 法律效果 | 變更為另一新處分 | — | 原處分瑕疵治癒 |
| 禁止限制 | 包含不得撤銷者 | — | 限於特定程序瑕疵 |
💬轉換是將錯就錯的『變身』,補正則是修復程序的『治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