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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明文禁止行政處分轉換之情形?
  • A 違法行政處分,依同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 B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有利者
  • C 轉換後更符合行政目的之達成者
  • D 由裁量處分轉換為另一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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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處分的「轉換」,本質上是為了將一個「原本有瑕疵應被處理掉」的行為,修正為一個正確的行為。但如果法律在另一個條文中,基於更高的價值(如社會安定或公益),已經明確規定這個行為「絕對不可以被撤銷或變動」時,你認為行政機關還能對它進行所謂的「修正轉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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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轉換(Convers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s)」的法規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能夠在相近的選項中辨識出法律明確規定的消極要件。

行政處分轉換的法律限制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法律之所以容許將一個「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另一個處分,是為了達成行政目的並兼顧法安定性;但為了保障處分相對人的權益,第116條第1項但書明文列出了三種禁止轉換的情形。其中,第1項第1款即規定:若該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例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而不得撤銷時,行政機關就不能對其進行轉換。這項規定的邏輯在於,既然該違法處分已因保護信賴利益而被法律強制保留,其效力即應維持現狀,而不容許透過轉換程序來變動其內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轉換
💡 違法行政處分在不違反特定禁止規定下,得轉換為另一合法處分。
比較維度 處分之轉換 (Art. 116) VS 處分之補正 (Art. 114)
瑕疵類型 實體違法(內容) 程序或方式瑕疵
法律效果 變更為另一新處分 原處分瑕疵治癒
禁止限制 包含不得撤銷者 限於特定程序瑕疵
💬轉換是將錯就錯的『變身』,補正則是修復程序的『治癒』。
🧠 記憶技巧:轉換三禁忌:不可撤銷(117但書)、更不利、違目的。
⚠️ 常見陷阱:容易與行政處分之「補正」混淆。轉換是處理『實體違法』,將 A 變 B;補正則是處理『程序瑕疵』,使 A 變合法 A。
行政處分之補正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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