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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明文禁止行政處分轉換之情形?
  • A 違法行政處分,依同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 B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有利者
  • C 轉換後更符合行政目的之達成者
  • D 由裁量處分轉換為另一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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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處分的「轉換」,本質上是為了將一個「原本有瑕疵應被處理掉」的行為,修正為一個正確的行為。但如果法律在另一個條文中,基於更高的價值(如社會安定或公益),已經明確規定這個行為「絕對不可以被撤銷或變動」時,你認為行政機關還能對它進行所謂的「修正轉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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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 「轉換」?別把行政機關想得跟魔術師一樣,以為隨便唸個咒就能把違法變合法。拜託,清醒一點。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但書,如果一個行政處分都已經被宣告為「不得撤銷」了,意思就是它已經被法律綁死,必須維持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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