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明文禁止行政處分轉換之情形?
- A 違法行政處分,依同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 B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有利者
- C 轉換後更符合行政目的之達成者
- D 由裁量處分轉換為另一裁量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處分的「轉換」,本質上是為了將一個「原本有瑕疵應被處理掉」的行為,修正為一個正確的行為。但如果法律在另一個條文中,基於更高的價值(如社會安定或公益),已經明確規定這個行為「絕對不可以被撤銷或變動」時,你認為行政機關還能對它進行所謂的「修正轉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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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還算有點腦子
- 觀念驗證?: 「轉換」?別把行政機關想得跟魔術師一樣,以為隨便唸個咒就能把違法變合法。拜託,清醒一點。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但書,如果一個行政處分都已經被宣告為「不得撤銷」了,意思就是它已經被法律綁死,必須維持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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