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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行政機關之作為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 B 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 C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受益人返還範圍
  • D 該行政處分生效後,應即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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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行政機關認定公民有一筆債務需要償還,在程序上應該是先『告知並給予自主履行的機會』,還是可以直接跳過溝通,『立刻動用強制力執行』呢?哪一種做法才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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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的程序。當受益處分撤銷後,受領給付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機關必須先以書面處分確認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必須等到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時,才能移送行政執行。選項 (D) 提到生效後「即」移送執行,忽略了催告與等待履行的正當程序。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返還請求權之行使」與「強制執行」之間的先後順序,是國考行政法中極易混淆的程序細節。
📝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 授益處分撤銷後,機關應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程序

  1. 1 處分溯及失效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受領給付失去法律根據。
  2. 2 作成下命處分 — 機關以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給予履行期限。
  3. 3 屆期未履行 — 受益人於處分所定之期限內未完成返還義務。
  4. 4 移送行政執行 — 取得執行名義(行政處分)後,移送分署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當事人對返還處分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撤、定、命、執:先撤銷處分、定返還範圍、命限期履行、逾期才執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機關須提起「公法上給付訴訟」始得請求。現行法已明定機關得以「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
授益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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