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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 106 年 8 月 2 日持身心障礙證明,向主管機關 A 申請每月新臺幣 6,000 元之身心障礙津貼。A 審核後認甲符合資格,而核准申請(下稱原處分)。107 年 3 月 2 日 A 接獲檢舉,檢舉人聲稱甲之身心障礙證明係甲所偽造,A 遂將此案移送臺灣 B 地方檢察署調查。該署檢察官認定甲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1 條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於 107 年 10 月 5 日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試問: (一) A 若於 109 年 7 月 3 日撤銷原處分是否合法?(15 分) (二) A 得否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若於 109 年 7 月 3 日撤銷原處分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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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機關撤銷授益處分且題目給定多個日期,考生應立即聯想「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與「二年除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本題解題關鍵在於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精準判斷「知有撤銷原因」的起算時點(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時,而非接獲檢舉時),藉此計算是否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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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持偽造文件獲發津貼,該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受限於信賴保護原則?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所稱「知有撤銷原因」之二年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A 得否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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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命返還受領給付」應立即聯想「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機制。作答核心在於點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於104年修法後,已明文賦予行政機關逕以「書面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之權限,不須再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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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對於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後所生之公法上不當得利,得否逕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違法處分撤銷與給付返還
💡 違法受益處分撤銷之除斥期間計算與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方式。

🔗 違法受益處分處理流程

  1. 1 發現違法事實 — 檢舉或調查發現處分有瑕疵(如偽造證明)
  2. 2 起算除斥期間 — 機關確實知悉違法事實可撤銷時起算2年(121Ⅰ)
  3. 3 行使撤銷權 — 依117條撤銷,且甲具119條事由無信賴保護
  4. 4 公法不當得利 — 處分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法律上原因消滅
  5. 5 作成返還處分 — 依127Ⅲ直接以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受領給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未經撤銷,機關不得逕行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記憶技巧:二一撤銷(121條:知悉起2年)、一九無賴(119條:信賴不保護)、二七處分(127條:直接發處分命返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機關「接獲檢舉」時即起算2年除斥期間,實際上應以機關「知悉違法構成要件」為準;二、易漏掉2014年修法後可直接以行政處分命返還之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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