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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 106 年 8 月 2 日持身心障礙證明,向主管機關 A 申請每月新臺幣 6,000 元之身心障礙津貼。A 審核後認甲符合資格,而核准申請(下稱原處分)。107 年 3 月 2 日 A 接獲檢舉,檢舉人聲稱甲之身心障礙證明係甲所偽造,A 遂將此案移送臺灣 B 地方檢察署調查。該署檢察官認定甲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1 條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於 107 年 10 月 5 日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試問: (一) A 若於 109 年 7 月 3 日撤銷原處分是否合法?(15 分) (二) A 得否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若於 109 年 7 月 3 日撤銷原處分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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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機關撤銷授益處分且題目給定多個日期,考生應立即聯想「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與「二年除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本題解題關鍵在於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精準判斷「知有撤銷原因」的起算時點(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時,而非接獲檢舉時),藉此計算是否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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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持偽造文件獲發津貼,該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受限於信賴保護原則?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所稱「知有撤銷原因」之二年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A 得否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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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命返還受領給付」應立即聯想「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機制。作答核心在於點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於104年修法後,已明文賦予行政機關逕以「書面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之權限,不須再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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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對於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後所生之公法上不當得利,得否逕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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