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甲於 109 年 8 月 3 日年滿 65 歲,國保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於 110 年 12 月 13 日收受甲簽名蓋章之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惟事實上甲已於 110 年 11 月 2 日死亡。勞保局因不知甲已死亡,於 111 年 1 月 28 日核定,一次發給 109 年 8 月至 110 年 12 月之老年年金給付,嗣後並按月發給老年年金至 111 年 3 月止。嗣勞保局據內政部提供之戶政資料發現,甲已於 110 年 11 月 2 日死亡,惟遲至 111 年 5 月 25 日始辦理死亡除籍登記。問:勞保局得否追繳已發給之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與行政處分效力,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思考甲死亡後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對死者作成處分效力為何?進而推導勞保局如何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追繳不當得利。
對死者處分與給付追繳
💡 對死者處分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無效,應依公法不當得利追繳。
🔗 無效處分與給付追繳邏輯鏈
- 1 死亡喪失能力 — 自然人死亡,喪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 2 處分自始無效 — 對死者作成處分屬重大明顯瑕疵(行程法§111)
- 3 不當得利成立 — 給付欠缺法律原因,實際受領人構成不當得利
- 4 行政處分追繳 — 依行程法§127第3項作成下命處分命返還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受領人逾期不還,行政機關得檢具處分書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