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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甲於 109 年 8 月 3 日年滿 65 歲,國保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於 110 年 12 月 13 日收受甲簽名蓋章之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惟事實上甲已於 110 年 11 月 2 日死亡。勞保局因不知甲已死亡,於 111 年 1 月 28 日核定,一次發給 109 年 8 月至 110 年 12 月之老年年金給付,嗣後並按月發給老年年金至 111 年 3 月止。嗣勞保局據內政部提供之戶政資料發現,甲已於 110 年 11 月 2 日死亡,惟遲至 111 年 5 月 25 日始辦理死亡除籍登記。問:勞保局得否追繳已發給之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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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與行政處分效力,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思考甲死亡後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對死者作成處分效力為何?進而推導勞保局如何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追繳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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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已死亡之人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效力及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追繳方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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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死者處分與給付追繳
💡 對死者處分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無效,應依公法不當得利追繳。

🔗 無效處分與給付追繳邏輯鏈

  1. 1 死亡喪失能力 — 自然人死亡,喪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2. 2 處分自始無效 — 對死者作成處分屬重大明顯瑕疵(行程法§111)
  3. 3 不當得利成立 — 給付欠缺法律原因,實際受領人構成不當得利
  4. 4 行政處分追繳 — 依行程法§127第3項作成下命處分命返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受領人逾期不還,行政機關得檢具處分書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記憶技巧:人死無能力、處分定無效、不當得利生、下命追繳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無效處分」當成「得撤銷處分」,或誤以為追繳公法不當得利必須提起民事訴訟,忽略行政機關已有「下命處分權」。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公法上不當得利 當事人能力與權利能力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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