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財團法人為辦理友善新住民活動,向 A 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補助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A 市政府檢核相關申請文件後,以 B 函通知甲財團法人通過補助,核發第一期補助款十萬元,並請甲財團法人舉辦活動後,檢附相關支出憑證以辦理核銷,並於三個月後檢具第一期成果報告書,經審查通過後再申請支付第二期補助款。不料甲財團法人檢具之支出憑證不但未齊全,成果報告書之資料經查多處偽造不實,試問:A 市政府社會局應如何向甲財團法人要求返還已經支付之補助款十萬元,並不支付第二期補助款?(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補助之法律定性(授益行政處分)、附款(負擔)的未履行、違法/合法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以及後續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追還程序。思考順序應先確立 B 函為附負擔之授益處分,接著討論因造假及未齊全憑證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或第123條廢止,最後依第127條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返還已發款項,並以此基礎駁回第二期申請。
授益處分撤銷與廢止
💡 消除授益處分之法律基礎,再以行政處分追回公法上不當得利。
🔗 追討補助款之法定行政程序
- 1 階段一:定性 — 判定補助為授益處分,核銷要求為負擔。
- 2 階段二:廢止/撤銷 — 依行程法117或123條消滅原處分之法律基礎。
- 3 階段三:下達處分 — 依行程法127條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 4 階段四:強制執行 — 若屆期未返還,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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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信賴不值得保護之判斷標準(行程法第1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