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生活扶助,A 依法核給甲每月新臺幣 3,000 元之生活津貼,該有正確教示之處分於 105 年 1 月 15 日送達於甲,並自同年 2 月 1 日起生效。惟於同年 6 月 13 日時,A 發現甲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甲所偽造,甲並不符合申請資格。試問:
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生活扶助,A 依法核給甲每月新臺幣 3,000 元之生活津貼,該有正確教示之處分於 105 年 1 月 15 日送達於甲,並自同年 2 月 1 日起生效。惟於同年 6 月 13 日時,A 發現甲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甲所偽造,甲並不符合申請資格。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得否撤銷該處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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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思考順序:處分是否違法?得否依職權撤銷?相對人有無信賴保護之適用(是否信賴不值得保護)?撤銷權之行使是否逾越除斥期間?
小題 (二)
A 得否向甲追繳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得否以行政處分追繳之?(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核心在於授益處分撤銷後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了回答實體上得否追繳外,更須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法後,明文賦予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命返還之權限。
違法處分撤銷與追繳
💡 違法受益處分經撤銷後,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返還不當得利。
🔗 違法受益處分撤銷與追繳流程
- 1 判定處分違法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確認處分具有法律瑕疵
- 2 信賴保護審查 — 依第 119 條判定是否具有偽造等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
- 3 行使撤銷權 — 於第 121 條規定之 2 年除斥期間內作成撤銷處分
- 4 行政處分追繳 — 依第 127 條第 3 項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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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