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漁業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A 長照機構與 B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下稱 B 衛生局)簽有「B 直轄市特約長期照顧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行政契約書」(下稱行政契約),提供相關喘息服務,行政契約中有 A 長照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B 衛生局發現 A 長照機構有虛報費用之情事,依行政契約之約定可處虛報費用金額 10 倍之違約金,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B 衛生局遂限期通知甲繳納,催繳函並有「若逾期不履行,本局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記載。假設 A 長照機構甲逾期仍未繳還公費,B 衛生局得否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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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違約金之請求方式」及「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要件與程序」。思考步驟有三:首先,界定機關「催繳函」的法律性質(觀念通知或行政處分),判斷其能否作為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執行名義;其次,檢視行政程序法第148條關於自願接受執行約定之生效要件(第2項,特別注意地方機關須經誰認可);最後,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確認正確的強制執行發動程序與管轄機關,切忌與一般行政處分逕送行政執行分署的程序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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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B衛生局之催繳違約金函是否為行政處分而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生效要件與發動程序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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