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社會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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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別內政部當初核准補貼的性質,因某甲租屋不符規定卻獲核准,這屬於「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接下來,思考違法授益處分廢棄的關鍵要件——「撤銷權的行使」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接著針對第二個問題「有無解決方式」,要從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切入,思考當事人若被撤銷後是否能主張「利益已不存在」免負返還責任(準用民法第182條),或者行政機關在裁量上能做什麼(如不撤銷、給予補償或分期繳納)。論述時應先談能否撤銷(信賴保護之衡量),再談退步言之下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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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 授益處分撤銷後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以及受領人利益不存在之免除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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