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社會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A 長照機構與 B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下稱 B 衛生局)簽有「B 直轄市特約長期照顧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行政契約書」(下稱行政契約),提供相關喘息服務,行政契約中有 A 長照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B 衛生局發現 A 長照機構有虛報費用之情事,依行政契約之約定可處虛報費用金額 10 倍之違約金,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B 衛生局遂限期通知甲繳納,催繳函並有「若逾期不履行,本局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記載。假設 A 長照機構甲逾期仍未繳還公費,B 衛生局得否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契約」對人民主張違約金時,其「執行名義」到底是什麼?題目刻意提到 B 衛生局發了「催繳函」,並問能否以「催繳函」作為執行名義。這牽涉到「禁止行政機關遁入行政處分」的原則,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效力。論述順序應先釐清行政契約下權利行使的方式,接著定性「催繳函」的法律性質,最後結合法規說明真正的執行名義應該是「行政契約本身」,進而得出否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