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A 長照機構與 B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下稱 B 衛生局)簽有「B 直轄市特約長期照顧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行政契約書」(下稱行政契約),提供相關喘息服務,行政契約中有 A 長照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B 衛生局發現 A 長照機構有虛報費用之情事,依行政契約之約定可處虛報費用金額 10 倍之違約金,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B 衛生局遂限期通知甲繳納,催繳函並有「若逾期不履行,本局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記載。假設 A 長照機構甲逾期仍未繳還公費,B 衛生局得否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行政契約請求權之行使與執行名義之適格性」。思考時應先界定「違約金催繳函」僅為契約權利的催告通知,不具行政處分之性質。接著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規定,說明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其合法的執行名義應為「行政契約本身」而非機關單方發出的催繳函,據此得出不得以該函移送強制執行之結論。
行政契約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執行名義應為「契約書本身」,而非催繳之觀念通知。
| 比較維度 | 催繳函 (觀念通知) | VS | 行政契約 (§148) |
|---|---|---|---|
| 法律性質 | 事實陳述之觀念通知 | — | 雙方合意之公法契約 |
| 執行名義資格 | 非執行法§11之文書 | — | 法定之執行名義 |
| 前置要件 | 無 | — | 須約定自願接受執行 |
| 外部認可 | 不適用 | — | 須經上級機關認可 |
💬行政機關行使契約權利之催繳非處分,強制執行應回歸行政契約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