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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某軍事學校公費學生,因德行成績經考核不及格,學校乃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6 章第 23 條第 8 款規定,核予退學並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規定,要求甲應賠償在校費用共計新臺幣 123,022 元。學校以信函通知甲應於文到後 45 日內賠償該等金額。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經學校多次催繳後,甲仍未繳納,學校得否將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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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名義。應思考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要件,以及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契約」請求給付時,除非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否則必須提起給付訴訟取得法院判決始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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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給付請求權,得否未經法院判決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對此通知不服,得否提起訴願救濟?如甲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何種決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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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定性區分。應先判斷軍事學校與學生間之公費關係性質,再定性學校追繳公費之「信函」是否為行政處分。最後依據訴願法第1條及第77條第8款,說明非屬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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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軍事學校追繳公費之信函是否為行政處分?對其提起訴願之程序結果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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