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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有一筆閒置之山坡地,某日颱風過後經暴雨沖刷露出大量廢棄物。主管機關勘驗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以 A 函通知甲限期於三個月內自行清除。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因屆期不為清除處理,主管機關遂代為清除、處理,並以 B 函向甲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甲屆期未清償前述必要費用,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行政執行機關以 C 函通知甲應於一個月清償完畢或協商分期清償,否則屆時將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之土地。甲不服 C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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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 C 函之性質,其為行政執行機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發之催繳及預告措施。針對行政執行程序中之執行行為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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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執行機關所發之催繳及預告假扣押通知(C 函)之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不服 A 函而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命其限期清除處理為行政罰。惟依廢棄物品內容之客觀事證觀之,違規事實之發生早已逾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之三年裁處權時效,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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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A 函命限期清除的性質是否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若屬狀態責任之排除危害管制措施,非屬行政罰,則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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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廢棄物(A 函)之性質是否為行政罰,及是否適用行政罰法之三年裁處權時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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