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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高雄市某地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高雄市政府一時無法追查污染行為人,遂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函命該地之所有人甲限期清除處理(下稱 A 函)。屆期甲未清除處理,高雄市政府遂代為清除、處理,並函命甲於 1 個月內清償清除費用新臺幣 300 萬元(下稱 B 函)。屆期甲未為清償,高雄市政府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該分署執行官乙要求甲陳報財產未果,即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限制甲住居(下稱 C 函)。試問: (一)甲不服 A 函,主張其並非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主管機關命其清除處理系爭廢棄物,違反比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 (二)甲不服 B 函及 C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不服 A 函,主張其並非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主管機關命其清除處理系爭廢棄物,違反比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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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先想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的「狀態責任」與「行為責任」之競合。接著分析土地所有人承擔清除義務的條件(須具重大過失),並運用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評估命非行為人負責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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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狀態責任」與比例原則之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不服 B 函及 C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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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B函與C函分開定性。B函為命繳納代履行費用之下命處分,應走一般行政爭訟途徑;C函為行政執行法上之限制住居等執行方法,應走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程序及實務後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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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代履行費用繳納處分與限制住居執行方法之救濟途徑。 【解析】 壹、對 B 函(命清償費用)之救濟:

📝 廢清法責任與執行救濟
💡 釐清狀態責任要件與處分、執行行為之救濟路徑差異。
  • 依廢清法第 71 條,土地所有人須有重大過失始負責任,否則違反比例原則。
  • A 函與 B 函均為行政處分,救濟應先經訴願,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訟。
  • C 函性質為執行行為,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不服後再行訴訟。
  • 區分「金錢給付義務裁決(處分)」與「執行強制措施(執行行為)」之救濟。
🧠 記憶技巧:處分走訴願訴訟,執行走聲明異議;狀態看有無過失,行為看是否親為。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命繳納清除費用」視為執行程序的一部分,漏掉其具備獨立行政處分的性質,導致救濟程序誤植為聲明異議。
狀態責任 vs 行為責任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要件 代履行費用之徵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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