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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甲直轄市市民乙未向甲市政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而於甲市轄區營業,甲市政府依甲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 11 條規定,裁處乙新臺幣 1 萬元罰鍰。兩個禮拜後,乙又於同一地點被查獲,未取得許可證而營業,甲市政府經調查後發現,乙攤販未取得許可證而營業之所得利益為新臺幣 10 萬元,遂裁處乙新臺幣 8 萬元罰鍰並沒入乙攤販之攤架屬具。乙以甲市政府新臺幣 8 萬元之罰鍰已超過甲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 11 條規定之上限,且沒入非屬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認為甲市政府之處罰違法,試評論乙之看法。(25 分)
參考法條
甲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 11 條
未經許可而營業之攤販,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違規攤販之攤架屬具得予沒入。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3 項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甲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 11 條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3 項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罰法之加重剝奪不當得利」與「地方自治條例之行政罰種類限制」。考生應先聯想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加重),分析罰鍰是否逾越自治條例與地制法上限;次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檢視自治法規得否創設「沒入」此等剝奪人民財產權之行政罰,並論述牴觸上位規範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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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市政府裁處超過自治條例罰鍰上限之 8 萬元罰鍰是否有據?又自治條例得否規定「沒入」作為行政罰種類? 【解析】 壹、甲市政府裁處 8 萬元罰鍰部分(乙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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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罰則權限
💡 自治條例罰則受地制法種類限制,惟得利過高得依行政罰法加重。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罰鍰 VS 其他行政罰
金額/種類上限 最高 10 萬元 限地制法 26 條列舉處分
不當得利加重 可依行政罰法 18 條突破 不適用
沒入權限 不涉及 不得規定(涉及財產權剝奪)
常見種類 按次處罰、連續處罰 停工、停業、吊扣執照
💬罰鍰金額可因得利加重,但處罰種類受地制法嚴格列舉限制。
🧠 記憶技巧:罰鍰上限看十萬,不當得利可加成;裁罰種類有限制,沒入不准地方法。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罰法第 18 條對不當得利之特別加重規定,或誤認自治條例可比照法律自行創設「沒入」處分。
法律保留原則 不當得利剝奪 自治法規效力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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