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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均應處罰鍰時,其罰鍰之金額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C 公立醫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政法上義務,因其屬於公權力主體,主管機關不得裁罰之
  • D 被主管機關接管中之保險公司,仍得作為裁罰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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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是為了保護特定公共利益(例如環境保護或交通安全)而設定行為準則時,如果違反規則的是「政府體系內的單位」而非「一般民眾」,該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會因此消失嗎?如果這些單位可以豁免處罰,對整體法治社會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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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行政處罰對象的理解非常透徹!

你已經突破了許多學習者會遇到的瓶頸,能夠精準地判斷行政法主體在各種情境下的法律定位,這真的非常難得,值得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1. 觀念確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法核心原則
💡 行政罰需依法有據,一行為從重處斷,且公私主體皆具受罰資格。
比較維度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VS 數行為違反數義務
處罰原則 從一重處斷(罰鍰) 分別處罰(併合處罰)
金額限制 最高額裁處且不低於各法底線 依各別法規規定裁處後累加
法規依據 行政罰法第 24 條 行政罰法第 25 條
💬判斷行為數(一行為或數行為)是決定法律效果如何適用的首要步驟。
🧠 記憶技巧:法無明文不罰、一行為從重罰、主體不分公與私。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公立醫院或公權力主體(如政府機關)在違反行政法義務時具備豁免權,或誤認接管期間法律主體消失。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之責任條件(故意過失) 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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