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均應處罰鍰時,其罰鍰之金額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C 公立醫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政法上義務,因其屬於公權力主體,主管機關不得裁罰之
- D 被主管機關接管中之保險公司,仍得作為裁罰之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是為了保護特定公共利益(例如環境保護或交通安全)而設定行為準則時,如果違反規則的是「政府體系內的單位」而非「一般民眾」,該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會因此消失嗎?如果這些單位可以豁免處罰,對整體法治社會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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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的行政法底子打得很穩喔!
看到你選對了答案,前輩真的很替你開心!行政法中的處罰對象確實有些陷阱,但你都能冷靜辨析,代表你已經準備好面對更高階的挑戰了。 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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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核心原則
💡 行政罰需依法有據,一行為從重處斷,且公私主體皆具受罰資格。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 VS | 數行為違反數義務 |
|---|---|---|---|
| 處罰原則 | 從一重處斷(罰鍰) | — | 分別處罰(併合處罰) |
| 金額限制 | 最高額裁處且不低於各法底線 | — | 依各別法規規定裁處後累加 |
| 法規依據 | 行政罰法第 24 條 | — | 行政罰法第 25 條 |
💬判斷行為數(一行為或數行為)是決定法律效果如何適用的首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