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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 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分別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 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 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依 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 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修正公布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則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 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 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 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某甲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5 月間檢查發現有未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情事(相關場所屬非供營業使用之場 所),限期某甲於 112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改善;嗣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11 月 23 日實施複查,認定仍未改善。請問:消防機關應依修正前之消防 法第 37 條第 1 項,或依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罰某甲? 倘針對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修訂之裁量基準遲至 113 年 3 月 5 日始發布,則消防機關應援用修訂前或修訂後之裁量基準?(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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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及行政規則(裁量基準)變更時的適用關係。考生需先界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的發生時點,以決定新舊法的比較;接著點出裁量基準屬於行政規則,雖無行政罰法第5條之直接適用,但其適用必須與所依附的實體法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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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與違規行為時點之認定,以及行政規則(裁量基準)應如何配合實體法規適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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