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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第 四 題

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理由為何?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訴訟客體為何?認定都市計畫違法之可能原因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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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法學與都市計畫的跨領域考點,測驗考生對 109 年《行政訴訟法》修正的了解。首先,背景理由應提及大法官釋字第 742 號,強調都市計畫具「法規性質」,過去無法直接救濟,造成人民權益保障漏洞。其次,關於原告、被告、客體,需引用專章具體條文(如第 237-18 條等)。最後,關於違法原因,需從行政法的「裁量量能」與「利益衡量(Abwägung)」理論切入,探討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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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2-1章)之立法背景、訴訟要件及實體違法判斷基準。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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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基於釋字742號,針對都市計畫性質提供預防性司法救濟制度。
  • 依釋字 742 號理由,彌補過去計畫性質屬法規而無法直接救濟之漏洞。
  • 訴訟三要素:受損害之利害關係人(原告)、核定機關(被告)、計畫發布內容(客體)。
  •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審查重點含程序瑕疵、權限瑕疵及利益衡量瑕疵。
🧠 記憶技巧:「742 號開大門,原被客體定乾坤,利益衡量是靈魂。」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被告為「發布機關」而非「核定機關」;忽略利益衡量包含「衡量不足」與「衡量不當」等細節。
釋字第 742 號 行政訴訟法專章 利益衡量原則 預防性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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