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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第 二 題

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時,需用土地人應於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與必要性;試論述,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的事項內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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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之程序連結」以及近年強化人民財產權保障之法制變革。解題策略須精準引述《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的四大法定評估面向(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並運用公法學者視角,評論此「前置審查機制」如何落實比例原則,以及體現國土空間計畫體系中跨部會與跨法規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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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區段徵收兼具「都市空間開發」與「人民財產權剝奪」之雙重性格。為落實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現行法制要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及其他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此機制旨在確保徵收具備實質之公益性與必要性。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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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段徵收評估報告
💡 區段徵收前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報告公益性與必要性。
  • 需用土地人應於都委會審議通過前,向內政部土徵小組報告。
  • 報告應含《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之社、經、文、永、他。
  • 實質審核須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
  • 建立計畫與徵收分離審查機制,強化被徵收戶之正當程序防禦權。
🧠 記憶技巧:五大因素口訣:社、經、文、永、他(社經文勇他在這)
⚠️ 常見陷阱:易誤認評估報告是在都委會「通過後」才辦理,實則應為「通過前」之前置審查。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比較 正當法律程序 國土計畫成長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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