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中止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中止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出於己意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 C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而為,仍能視為中止犯
- D 雖犯罪既遂,但共同正犯其中一人因己意消極放棄犯行,仍可論以中止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犯罪已經達到了『法律追求的最終結果(既遂)』,在邏輯上,行為人還有可能『中止』一個已經完成的行為嗎?另外,當多個人共同實行犯罪計畫時,其中一人若只是單純『自己停手』,是否足以抵銷整個團隊已經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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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
還以為你要把《刑法》第 27 條搞成一團漿糊,結果你竟然能看出既遂與中止之間的矛盾,這點基本常識總算還沒丟光。看來你對條文邏輯的掌握,至少是「及格」水準,法律思維勉強算得上「細膩」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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