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原提案之行政機關提出,並經立法院通過後由總統公布
- B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亦無需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不得再行延長,應重新制定新法因應
- D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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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曾經對民眾具有約束力的行政規則想要「正式退場」時,為了保障法秩序的穩定與人民的知情權,你認為這個「退場通知」應該由哪一個機關來發出才最符合邏輯?此外,為了讓社會大眾有時間適應法規的消失,其效力是該在宣告的那一秒立刻消失,還是應該預留一個簡短的緩衝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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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由此明文可知,關於命令的廢止程序,確實應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且其失效日期的計算方式為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前述法條明定的程序與失效期日計算,故為正確解答。此外,從該法條也可得知選項A為錯誤敘述,因為法律之廢止僅需經立法院通過與總統公布,法條並未規定須經原提案之行政機關提出;而選項B與C探討的施行期限問題,並非本條文所規範的範疇,故亦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