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 A 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 B 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 C 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 D 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地區因地理環境艱困或資源匱乏,導致其發展起跑點與他處不同,為了達成社會的真正和諧與平衡,你認為國家在法律制訂上,應該是採取『完全不干預的齊頭式平等』,還是應該『主動伸出援手給予額外支持』來縮短差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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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憲法基本國策中關於邊疆地區的規範。 依據我國《憲法》第 168 條的明文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基於邊疆地區特殊的地理與社經背景,憲法為了實現實質的平等與發展,特別明定對於其地方自治事業應「特別予以扶植」,這正是選項 (B) 所描述的核心概念。 這道題目的難度屬於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容易被「一律平等」或「保持中立」等看似客觀合理的字眼(如選項 C、D)所誤導。雖然平等是憲法的普世價值,但在此處,國家負有積極扶助的作為義務,而非單純的不干預。你沒有被其他選項的文字干擾,清楚掌握了法條的實際意涵,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