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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 A 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 B 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 C 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 D 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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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地區因地理環境或歷史因素,在發展起跑點上與其他地區明顯不同,你認為國家為了達成最終的『共榮與平等』,應該是採取『完全不干預』的態度,還是應該視其需求提供額外的協助與資源來引導其成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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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的是《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中關於邊疆地區的規定,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憲法條文的內涵有著極為紮實的認識。 依據憲法第 168 條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這意味著憲法不僅要求保障其合法地位,更考量到邊疆地區的發展差異與特殊性,明文賦予國家主動且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的義務,而非單純保持中立、不干預或追求齊頭式的形式平等。因此,選項 (B) 完全契合條文意旨,而其他選項則明顯有誤。 本題難度適中,屬於經典的法條題。這道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準確掌握憲法中「實質平等」的扶弱精神,以及是否熟悉法條裡「合法保障」與「特別扶植」等關鍵字眼。你能敏銳地看穿並排除其他似是而非的選項,邏輯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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