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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僅得針對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C 監察院
  • D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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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一位法官在審案時發現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違憲,他可以直接在判決中拒絕適用嗎?那如果他發現的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違憲,他也能直接宣布無效嗎?這兩種位階的規範,法官處理的權限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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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關鍵在於,法官若認為「命令位階」的規範違憲,基於審判獨立,法官本就有權拒絕適用,不需聲請憲法法庭;因此,法官聲請的客體被嚴格限縮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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