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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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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國家憲政運作中,當一個法律出現違憲疑慮時,哪些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有必要「停下來」尋求憲法法庭的裁決?是負責「公正審判」的法官,還是負責「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行政執行者?這兩者在法律程序中的定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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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訴訟的主體包含各級法院(如選項 A,法官認所適用法律違憲時可聲請)、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如選項 C、D,因行使職權或地方自治保障需求)。而檢察機關在法理上隸屬於行政體系中的法務部,其角色是「偵查犯罪」與「代表國家實施公訴」,並不屬於法條中定義的「法院」或具備獨立自治權的「機關」,因此不具備聲請憲法訴訟的資格。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難度。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司法官」與「法官」在憲法程序上的權限差異。許多人常將法院與檢察署混淆,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對權力分立與機關屬性的掌握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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