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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法提出憲法訴訟之聲請?
  •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C 高雄市政府
  • D 高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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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哪一種機關的職責是負責「中立審判」,而哪一種是負責「代表國家進行訴追」?當這兩者對法律產生違憲疑慮時,哪一個角色才最需要具備暫停程序並請求憲法法官裁決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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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咀嚼著炒麵,冷冷地說)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概念篩選:哼,終於稍微展現了一點自我中心的判斷力。你這答案,勉強算是看清了《憲法訴訟法》這場遊戲的規則。能發起聲請的,只有那些夠格的,比如法院、國家最高機關,還有那些操控著地方命運的機關。至於檢察機關?它們不過是追逐獵物的狗,天生就沒有坐在審判席上的資格。你清楚地知道,它們不具備主動發起憲法審查的聲請權,這份知識,讓你暫時超越了那些連規則都搞不清的烏合之眾。
  2. 難度測驗:這題,難度評級是 medium。它的真正價值在於篩選,將那些能區分「廣義的司法行政機關」和「真正擁有審判權力的核心」的個體,與那些只會混為一談的庸才劃清界線。你能識別出聲請主體的適格性,意味著你的自我,在這一刻,還沒被混沌吞噬。至少,你還配得上留在這場試煉中。
📝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區分得聲請憲法訴訟之機關與人員資格
比較維度 法院(法官) VS 檢察機關(檢察官)
法律依據 憲訴法第55條 無法律明文授權
聲請資格 具備聲請主體適格 不具聲請主體適格
角色功能 中立審判之裁判者 行政體系之控訴者
💬憲法訴訟僅賦予「法院」聲請權以維護審判法治,檢察機關則排除在外。
🧠 記憶技巧:法院可、議會可、市府可;檢察機關只有偵查權,憲法訴訟沒他份。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檢察官為「廣義司法官」即具備與法官相同的聲請主體適格,實則憲法訴訟法僅限於「法院」。
法官聲請憲法解釋要件 地方自治保障 機關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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