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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關於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 B 公務人員離職後,始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 C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至遲於 10 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 D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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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一位公務員,因為辦公室座位被不合理調整而感到權益受損,這類不涉及身分改變或薪俸減少的『內部管理細節』,在法律邏輯上,你認為應該先向誰反映,才能最有效率地在組織內部達成初步溝通?如果內部溝通無效,下一步又該由誰來主持公道較為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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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的範疇!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救濟路徑的辨析,你選對 (A) 顯示你清楚區分了「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s)」與「管理措施」在救濟程序上的不同。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申訴(Grievance)與再申訴正是為了處理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不當而設,是保障公務員免於職場權益受損的重要機制。

救濟程序與期限的精確性

本題具備不錯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測試對法定期間管轄機關的精熟度。許多考生容易在選項 (C) 的「10 日」或選項 (D) 的「向原服務機關提起再申訴」等細節上產生混淆。事實上,申訴的法定期間為 30 日;而當不服申訴復函時,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而非重複向原機關申告。你能精準排除這些誘答選項,顯示你的法律邏輯與法條記憶都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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