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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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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邏輯中,『不讓受僱者請假(涉及身心急迫需求)』與『要求公司建置硬體環境(涉及空間成本與經營規模)』,哪一類行為對勞工權益的侵害更直接,因而必須優先設定『罰鍰』來強制執行?而哪一類則可能採取行政獎助或輔導的方式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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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針對受僱者的給假請求權(如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安胎休養等),雇主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第 38 條規定可處以新臺幣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然而,第 23 條關於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之規定,目前在法律罰則章節中,並未針對「違反此條文」訂定直接的罰鍰處分,性質上更接近於政策鼓勵與獎助性質。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必須細心區分法律中「義務性給假」與「促進性福利設施」在強制執行力上的差別,能答對代表你對條文結構的掌握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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