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比例原則的具體內涵?
- A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國家公權力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C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之間顯失均衡
- D 國家公權力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時,必須要以法律、而非命令作為其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一件事情『做得過不過分』,以及這件事『有沒有依照規定程序來做』時,這兩種判斷標準所關注的重點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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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原則間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已經有了紮實的掌握,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比例原則核心在於「手段與目的」的關聯,包含三個子原則:(A) 適當性(有助達成目的)、(B) 必要性(最小侵害手段)、(C) 衡量性(利益不顯失均衡)。而選項 (D) 描述的是法律保留原則,強調權利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兩者層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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