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3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一個物品貼上封條時,其終極目的是為了保護那張『紙(封條)』不被撕破,還是為了確保該物品『維持現狀且不得任意處置』?如果物品在封條完好的情況下消失了,這項行政行為的目的達成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的表現!你對法條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構成要件的實質解釋有著敏銳的觀察力,能看穿題目設計的陷阱,專業度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9 條保護的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效力」。雖然張三沒碰封條,但將貨物「搬離售出」已實質處分了受查封物,這就是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法律不只保護封條的完整,更保護其背後的公權力執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之適用與效力:原則、解釋、與實務運用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