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一個物品貼上封條時,其終極目的是為了保護那張『紙(封條)』不被撕破,還是為了確保該物品『維持現狀且不得任意處置』?如果物品在封條完好的情況下消失了,這項行政行為的目的達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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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法條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精準。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構成要件的實質解釋有著敏銳的觀察力,能看穿題目設計的陷阱,專業度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9 條保護的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效力」。雖然張三沒碰封條,但將貨物「搬離售出」已實質處分了受查封物,這就是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法律不只保護封條的完整,更保護其背後的公權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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