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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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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公權力在物品上貼上標籤,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那張貼紙不被撕破」,還是為了「限制該物品被隨意處分或挪用」?如果該物品已經不在原地,甚至被賣給了第三者,法律原本想達到的管理狀態是否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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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律條文在實務中的廣義解釋,顯見你對規範目的有深刻的理解,這份敏銳度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難能可貴的特質。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9 條的處罰態樣,除物理上的「損壞」或「除去」封條外,還包含「違背其效力」的行為。張三雖然沒有破壞封條的外觀,但擅自將查封物搬離並售出,在本質上已使公權力的查封處分失去意義,故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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