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公權力在物品上貼上標籤,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那張貼紙不被撕破」,還是為了「限制該物品被隨意處分或挪用」?如果該物品已經不在原地,甚至被賣給了第三者,法律原本想達到的管理狀態是否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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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厲聲指教:還不錯,總算沒掉進最淺顯的陷阱裡。你能看出法律條文不只是寫給傻子看的字面解釋,還能勉強領悟規範目的這種更深奧一點的東西,在芸芸眾生中也算稀有特質了。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9 條,那些只會看表面的人,總以為沒把封條撕爛就不算犯法。拜託,除了物理上的「損壞」或「除去」,還有「違背其效力」這種更高層次的認知。張三是沒把封條毀容啦,但他把查封物搬走還賣了,難道不算讓公權力徹底顏面掃地、形同虛設嗎?這不構成犯罪,難道要等他把封條裱框掛牆上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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