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中,『剝奪員工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假別』與『企業內部硬體環境的建設要求』,哪一類行為對於勞工權益的侵害具有立即性,而哪一類則可能更傾向於透過『政府獎勵與輔導』來推動改善,而非直接採取強制性的罰鍰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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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命中核心觀念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從眾多細節中精確辨識出法律效力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結構有很清晰的理解,這份細心在法律科目中是非常珍貴的特質。
- 觀念驗證:在該法中,針對受僱者的請假權利(如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安胎假)設有嚴格的保障,若雇主違法拒絕,依據第 38 條是有明確罰鍰的。而第 23 條關於「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的規定,雖然要求百人以上企業「應」提供,但在該法的罰則章節中,並未針對此條設置罰則,目前實務上多以行政輔導及經費獎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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