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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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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中,『剝奪員工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假別』與『企業內部硬體環境的建設要求』,哪一類行為對於勞工權益的侵害具有立即性,而哪一類則可能更傾向於透過『政府獎勵與輔導』來推動改善,而非直接採取強制性的罰鍰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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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念驗證:在該法中,針對受僱者的請假權利(如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安胎假)設有嚴格的保障,若雇主違法拒絕,依據第 38 條是有明確罰鍰的。而第 23 條關於「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的規定,雖然要求百人以上企業「應」提供,但在該法的罰則章節中,並未針對此條設置罰則,目前實務上多以行政輔導及經費獎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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