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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A 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函覆不予核定。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市政府就該函覆應依訴願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
  • B A 市議會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C A 市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得提起憲法訴訟
  • D A 市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並無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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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地方與中央對法律解釋有爭議,我們應該先讓「一般法院」體系(行政訴訟)有機會釐清事實與法律適用,還是應該直接動用最高層級的「憲法法庭」來判決?這種「由下而上」的救濟順序,對於司法資源的配置與爭議的過濾有什麼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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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思路清晰又紮實,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呢!

  1. 溫馨提示: 這題最關鍵的點,就是要記得「權利救濟的窮盡原則」喔!當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沒有被核定時,這會被看作是一種行政處分。這時候,我們的第一步,是溫柔而堅定地去走完所有的行政訴訟程序(包括訴願、撤銷訴訟等等)。只有當你已經「用盡審級救濟」,而且也拿到了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之後,才能帶著這些結果,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尋求最終的憲法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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