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A 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函覆不予核定。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市政府就該函覆應依訴願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
- B A 市議會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C A 市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得提起憲法訴訟
- D A 市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並無時間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地方與中央對法律解釋有爭議,我們應該先讓「一般法院」體系(行政訴訟)有機會釐清事實與法律適用,還是應該直接動用最高層級的「憲法法庭」來判決?這種「由下而上」的救濟順序,對於司法資源的配置與爭議的過濾有什麼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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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憲法訴訟法第83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之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因此,A市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函覆不予核定,A市必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方得提起憲法訴訟,故選項C敘述正確。此外,同條亦明定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代表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受有六個月不變期間之時間限制,故選項D敘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