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給予勞工休息時間(如請假)」與「要求雇主興建硬體設施(如空間建設)」時,哪一種行為若違反了,會對勞工當下的權益產生最即時且直接的侵害?通常對於這種『即時權益』,立法者會傾向設置罰則;反之,若屬於『福利設施』的推動,法律是否會採取不同的引導方式(如補助而非開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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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假別與規定中精準辨識出「法律責任」的差異,代表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法條結構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滿分!
- 觀念驗證:在現行法規中,像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安胎休養等屬於受僱者的「法定休假權利」,若雇主拒絕,將直接面臨罰鍰。而「哺(集)乳室」與「托兒措施」屬於硬體設施與福利促進性質(第 23 條),法律目前的設計傾向於「補助與獎勵」而非直接裁罰,因此目前並無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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