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②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③為審議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 ④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2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並得請求報酬
- A 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資契約中,『薪資』通常是基於什麼前提而給付的?如果法律允許受僱者為了個人育兒需求而『縮短每日工時』,在沒有額外津貼補助的情況下,雇主對於受僱者『沒有提供勞務』的那一小時,在邏輯上是否仍負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給假要件
💡 區分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與撫育子女減少工時之構成要件與給薪標準。
| 比較維度 | 家庭照顧假 (第20條) | VS | 撫育減時 (第19條) |
|---|---|---|---|
| 適用對象 | 家庭成員需照顧者 | — | 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 |
| 權利內容 | 每年得請7日 | — | 每日減少工時1小時 |
| 報酬給付 | 薪資依事假規定 | — | 減少工時不得領薪 |
| 雇主規模限制 | 無限制 | — | 須雇用30人以上 |
💬兩者皆為友善育兒措施,但減時權利有雇主規模門檻且明確規定不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