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②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③為審議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 ④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2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並得請求報酬
  • A 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資契約中,『薪資』通常是基於什麼前提而給付的?如果法律允許受僱者為了個人育兒需求而『縮短每日工時』,在沒有額外津貼補助的情況下,雇主對於受僱者『沒有提供勞務』的那一小時,在邏輯上是否仍負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答案為C,即敘述①、②、③皆為正確。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因此敘述③指出主管機關為審議相關事項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之說法完全正確。此外,依該法之相關規範,女性受僱者每月確實得依法請生理假1日,且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受僱者亦得請家庭照顧假,故敘述①與②均屬正確。至於敘述④為錯誤,其原因在於受僱者依法為撫育幼兒而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時,針對該減少之工作時間並不得向雇主請求報酬。綜合上述分析,敘述①、②、③均符合規定,故應選C。

📝 性別平等工作法給假要件
💡 區分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與撫育子女減少工時之構成要件與給薪標準。
比較維度 家庭照顧假 (第20條) VS 撫育減時 (第19條)
適用對象 家庭成員需照顧者 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
權利內容 每年得請7日 每日減少工時1小時
報酬給付 薪資依事假規定 減少工時不得領薪
雇主規模限制 無限制 須雇用30人以上
💬兩者皆為友善育兒措施,但減時權利有雇主規模門檻且明確規定不給薪。
🧠 記憶技巧:生理一、照顧七、撫育減時不給薪;主管機關要設委員會。
⚠️ 常見陷阱:易誤認撫育子女減少的1小時可以支薪(實則不給薪);或誤記減少工時的門檻為2歲(實則為3歲以下)。
育嬰留職停薪 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勞動基準與性別平等工作法規
查看更多「[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