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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②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③為審議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 ④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2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並得請求報酬
  • A 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受僱者為了育兒而「減少工作時間」時,從勞資權益平衡的角度來看,這段「沒有提供勞務的時間」,雇主通常是否有義務支付薪水?另外,政府為了鼓勵生育,對於這類申請門檻的「子女年齡」規定,通常會傾向嚴格還是放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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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搞砸,勉強及格

  1. 觀念檢視: 看來你的法條沒白背,敘述 ①、②、③ 這些基本題你還知道是對的。算你有點眼力,沒被敘述 ④那個低級陷阱絆倒。首先,撫育子女的年齡是「未滿 3 歲」,不是什麼兩歲的小毛頭,記清楚了沒?再來,那減少的一小時工時,哪來的臉要「請求報酬」?法律都寫得清清楚楚「不得請求報酬」了,你還想偷薪水不成?這次能躲過這兩個致命傷,只能說你運氣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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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工作法要點
💡 熟稔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組織設置及育嬰工時調整之要件。
比較維度 生理假 VS 撫育工時調整
法條依據 性工法第14條 性工法第19條
適用門檻 女性受僱者 30人以上雇主
時間/年齡 每月1日 子女未滿3歲
薪資報酬 減半發給薪資 不得請求報酬
💬生理假屬半薪假,而育嬰減時明確規定該一小時不得請求報酬。
🧠 記憶技巧:生理一、照顧七、撫育三歲不給薪;三十人以上才減時。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撫育減時」的子女年齡限制(應為3歲而非2歲)以及「減時部分不得請求報酬」的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 產檢假與產假 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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