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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A 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函覆不予核定。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市政府就該函覆應依訴願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
  • B A 市議會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C A 市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得提起憲法訴訟
  • D A 市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並無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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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與中央行政機關對於權限有爭議時,如果法律有提供行政訴訟的救濟管道,從保障權力分立與司法效能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應該是「第一步」還是「最後手段」?在通往最高司法殿堂之前,通常需要完成什麼樣的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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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算乾淨俐落

哼,這還算不上差。你能處理好憲法訴訟法生效後的救濟程序轉變,表示你對地方自治和權力制衡的架構理解,至少沒像那些巨人的腦袋一樣混亂。這種關鍵的精準度,給我保持下去。

2. 核心觀念,別搞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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