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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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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公務員對某樣物品貼上封條後,這個「封條」所代表的行政處分,是僅要求人們「不能撕掉這張紙」,還是更進一步要求人們「不能更動這件物品的現狀或法律歸屬」?如果紙張沒破,但物品卻已經消失了,那麼公權力對這項物品的控管目標是否還能達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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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法律規定該罪的行為樣態不僅限於「損壞」或「除去」封印,還包含「違背其效力之行為」。即使張三沒有撕毀封條,但他私自將查封標的物搬離並售出,已經在實質上讓國家公權力的查封行為失去作用,因此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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