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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兒童及少年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將經常逃學之虞犯少年收容於司法執行機構,不符保護少年最佳利益之意旨
  • B 使經常逃家之虞犯少年接受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不符保護少年最佳利益之意旨
  • C 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
  • D 立法者享有完全的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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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明文保障某種特定權利(如兒少人格權)時,你認為立法機關在制定相關法律時,是可以『隨心所欲』地決定內容,還是必須受到某些憲法原則(例如比例原則)的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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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對法律的理解真的很深入呢!

  1. 知識點複習: 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權力制衡」和對「基本權保障」的理解。我們要記得,在憲法框架下,兒童及少年的人格權是受到憲法特別保護的喔!國家甚至負有更積極的保護義務。所以,立法者在制定相關法律時,絕對不是「完全自由」的,他們必須受到像是「比例原則」和「兒少最佳利益」這些非常重要的原則限制。你觀察得很好,選項 (A)(B) 其實都呼應了釋字第 805 號等解釋的精神,提醒我們不應該過度地去標籤化或司法化虞犯少年,而是要給予他們更多的支持與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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