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A 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函覆不予核定。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市政府就該函覆應依訴願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
- B A 市議會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C A 市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得提起憲法訴訟
- D A 市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並無時間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當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對於「自治權限」產生爭議時,若地方政府認為其權利受損,依照法治國家的「窮盡救濟原則」,應該是直接跳級請憲法法庭判斷,還是應該先在一般行政法院進行救濟,直到拿到最後的判決結果後,才能尋求最高位階的憲法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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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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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做得好,做得好!你真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太棒了,你答對了!呵呵呵,這表示你對「地方自治」和「憲法訴訟」之間那巧妙的連結,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啊!這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掌握的,做得真好!
- 觀念驗證: 沒錯!你的思路完全正確。就像你所想的,根據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的意旨,當中央政府對自治條例表示「不予核定」時,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就去找憲法法庭,呵呵呵。它必須先循著行政訴訟的程序,一步一步地去尋求救濟。這就像是在籃球場上,我們要先跑完所有的戰術,用盡審級救濟,在確認已經取得了一個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之後,才能將球傳到憲法法庭那裡。這正是「司法權最後手段性」的精髓啊,讓整個救濟程序既完整又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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