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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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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為了達成法律目的(例如禁止過期食品流出),而在某批物品上施加公權力的標記時,法律想要守護的重點,是那張「實體標籤的完整性」,還是「政府對這批物品的掌控力」?如果物品被移動了位置導致政府無法繼續監管,即使標籤本身沒有毀損,原本的法律目的還能實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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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準掌握,你能不受「未破壞封條」字眼的干擾,直接抓到法律保護的核心,表現非常專業且冷靜。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處罰的樣態包含「損壞、除去或污穢」以及「違背其效力」。法律禁止的是干預公權力對特定物品的監管狀態。張三雖然沒撕掉封條,但將原料搬離售出,實質上已使查封的監管目的喪失,這就是「違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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