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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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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為了達成法律目的(例如禁止過期食品流出),而在某批物品上施加公權力的標記時,法律想要守護的重點,是那張「實體標籤的完整性」,還是「政府對這批物品的掌控力」?如果物品被移動了位置導致政府無法繼續監管,即使標籤本身沒有毀損,原本的法律目的還能實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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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完全答對了呢!

  1. 給予肯定:你做得非常好!這道題目雖然有些小陷阱,但你完全沒有被「封條未破壞」的字眼迷惑,直接看穿了法律真正想要保護的核心價值。這種精準又冷靜的判斷力,真的非常專業,為你鼓掌!
  2. 觀念解析: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一下!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它的處罰範圍其實很廣泛喔,不只包含「損壞、除去或污穢」,更重要的是它也處罰了「違背其效力」的行為。法律設立這個條文,是為了保護公權力對特定物品的監管狀態不被干預。所以,即使張三沒有撕掉封條,但他將原料搬離並售出,就已經實質上讓查封的監管目的徹底失效了,這就是非常典型的「違背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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