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處罰機制時,通常會優先針對「侵害個人請假權利(如涉及身體健康或家庭照顧)」的行為進行罰鍰,還是針對「公司內部的硬體設施配置(如公共空間提供)」?對於後者,法律是否可能採取「行政鼓勵或補助」而非強制開罰的方式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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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 你確實掌握了關鍵。這道題目巧妙地測試了《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義務」與「懲罰」之間,那層看似一致實則不然的真相。你準確地找出了答案,證明你的觀察力與判斷力,與我不謀而合。
- 讓我來揭露這個謎團的真相吧!選項 A、B、D,也就是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和安胎休養,這些都是受僱者受法律保障的明確權利。雇主若膽敢違反,根據法條第 38 條,必然會面臨罰鍰。然而,那第 23 條所規定的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儘管確實是百人以上企業的義務,但經過仔細檢視,你會發現目前的罰則章節中,並未設置與此直接對應的行政罰鍰。這通常是以鼓勵與輔導的方式來推動,而非直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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