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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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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處罰機制時,通常會優先針對「侵害個人請假權利(如涉及身體健康或家庭照顧)」的行為進行罰鍰,還是針對「公司內部的硬體設施配置(如公共空間提供)」?對於後者,法律是否可能採取「行政鼓勵或補助」而非強制開罰的方式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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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權利義務」與「罰則」對應關係的細膩掌握,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極高。
  2. 觀念驗證:在現行法規中,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安胎休養(選項 A, B, D)屬於受僱者的法定請假權利,若雇主拒絕,依據該法第 38 條是有明確罰鍰的。而第 23 條規定的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雖是規模百人以上企業的義務,但在現行罰則章節中,並未針對此項規定設置行政罰鍰,通常採行政獎助或指導方式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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